第411章 下一趟电梯(1 / 2)

升迁之路 夏言冰 1618 字 28天前

从班德哈地震局提供的数据报告来看,这两个月来,班德哈前后一共发生了四次地震,不过这四次地震的震级都非常微小,最低的仅为0.8级,最高的也不过1.2级。一般来说,只要地震震级小于3级,即使是处于震中,人们也是感觉不到的。在地震学上,对于这种震级在3级以下,人类感觉不到,只能用仪器设备监测到的地震称为无感地震。班德哈这两个月发生的四次地震最高才1.2级,所以班德哈的人们自然也就毫无感觉,只有班德哈地震局的地震监测仪器忠实地把这四次地震的过程记录下来。正如林远方所料,其中一次0.9级地震正好发生在油库二号罐区遭受雷击的完全相同,所以林远方才会一看到这个监测数据,嘴角上就浮现出了微笑。林远方前面找到种种证据虽然也支持他的结论,但是证据链还不够完整,而现在,班德哈地震局提供的地震监测报告就是最直接最有力地证据,有了这份报告,再结合前面的种种证据,完全可以肯定,这次事故是由于大正丰雄建筑事务所避雷设计存在缺陷从而导致了雷击灾害的发生。

关于雷击和地震,以及和亚伯哈水坝蓄水之间的关系,因为涉及到很专业的理论知识,没有必要这里详细解释。但是还是有必要简单提一下,让大家对这件事情有个大概的了解。

学过电磁学的人都知道,电场对中姓体普遍具有吸引力,如果地下存在局部强静电场,那么这个强静电场产生的引力可以直到达地表之上,和重力叠加在一起,形成合力,从而导致重力异常。而研究地震科学的专家在用仪器监测时也会发现,一些地方在地震发生前,往往能监测到地表重力出现异常的情况,这说明,在地震发生时,地层之下存在的地下电场会随着地震发生静电释放。而地下电场的静电释放,必然会影响到大气电场,打破大气层中电离子之间的脆弱平衡,从而引起气象变化。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地方在地震时往往会伴随怪雨、怪风、怪雪等气候异常现象的主要原因。

我们大家都已经知道,水库蓄水时,因为改变了固有的地质条件,常常会诱发蓄水地区进入一个地震活跃时期,在相当的一段时期内,水库周边地区频频发生地震。比如一九六二年在华夏国新丰江发生的六点四级地震;又比如阿三国一九六七年修建在德干高原上的戈伊纳水库水库大地震等等。于此同时,地震的规模与水库的规模有着密切的正相关关系。大型水库,诱发的地震规模也比较大,震感强烈,破坏姓高。小型水库诱发的地震规模比较小,往往以无感地震居多。因此,水库的蓄水不仅仅会造成地下局部电场的变化,也会诱发地震。而且在发生地震时,地下局部电场会借着地震向地表释放,从而造成了异常的气候现象。

而这次中州国际承建的油库二号罐区避雷针之所以失去作用,发生了雷击灾害事故,主要原因也就是大丰正雄建筑事务所在进行库区规划设计,对避雷设施的设计只采用了一般化的处理,没有考虑到这个油库地处于干旱的沙漠之中,位于十多公里外的水坝的修建会影响地层的含水率进行影响地下局部电场。而水库蓄水诱发的微型地震又会造成地下局部电场的静电释放,又加上当时气象条件正好合适,因此就造成了避雷针失效,罐区发生雷击事故。

理论上的东西不但拗口,而且晦涩难懂。林远方那边为李东成和向长山非常详细的解释了一遍,他们两个还是似懂非懂。不过这并不当紧,在李东成看来,他们理解不理解这些无所谓,关键是,沙哈特方面事故专家调查小组能不能理解。

“你们中州国际集团签订的承建合同,对于合同纠纷是怎么规定的?”林远方也明白想让李东成和向长山弄明白关于雷击事故专业细节上的东西,太过深奥,所以也不打算再多解释。他转而问起了另外一个问题。在他看来,虽然说从专业技术角度来说,这次雷击事故的原因是找到了,但是沙哈特方面以及倭奴国大丰正雄建筑事务所愿意不愿意接受这个结论,却又是另外一个问题。这主要是取决于当初中州国际集团签订地承建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林远方这个时候,只是希望中州国际集团当初签订合同时能够缜密一点,不要像国内某些败家子国企一样,为了能够拿到国外建筑合同,什么条件都敢答应,到时候一旦发生纠纷,即使自己方面占着一万条道理,却因为合同中的败家的约定,只能自己承担巨额损失!

李东成对于这个问题也不太懂,就拿眼睛望着向长山。向长山对于合同上的事情倒是知道的一清二楚,他连忙对林远方说道:“乔总在我们当初到国外承揽工程时就已经规定了,我们和外方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明,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就交由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进行仲裁。我们和沙哈特方面签订油库建设合同时也是这样约定的,一旦发生什么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就让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进行仲裁……”

为了解决跨国竞技纠纷,一九八八年,联合国制定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简称为《纽约公约》,公约中规定,公约某一缔约国境内做出的裁决,公约的其他缔约国有义务承认并执行。随着包括华夏国在内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这个公约后,第三国裁决也就盛行开来。也就是说,如果两个不同国家之间的企业发生纠纷,不按照各自国内的法律规定进行裁决,而是而且选择一个双方事先约定好的第三方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裁决。而在第三国裁决中,瑞迪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仲裁是最有公信力,全世界通用,它的仲裁判决一旦做出,全世界任何国家都是有效的,所以很过国外企业在签订跨国合同时,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为最终仲裁机构。不过在华夏国内,绝大部分企业甚至连听说过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都没有,更别提在和外国企业签订合同时会约定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为仲裁机构了。林远方没有想到,乔天伦竟然会知道这些,而且还在合同中做了约定。看来,乔天伦能够成为中州国际集团这大型企业的负责人,把生意做到国外,也并不完全是依靠老爸乔东风的势力啊!